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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爷子在银行买高风险理财损失21万元,银行被判赔款颠覆刚性兑付原则?

imtoken安装地址 2023-07-01 15:16:23

北京王叔在银行购买了50万元的银行代理基金,赎回时损失了21万元。他起诉了将其出售给法院的银行,并要求银行赔偿损失。银行将如何决定?

几乎人人都知道,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暴露: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尤其是资管新规出台后,明确了金融产品和金融投资不再严格赎回、保本保息、不再在资金池中管理,进一步明确了所有金融产品、产品有风险。

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多次强调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要充分披露风险对投资者,并要求执行“买方负责”的原则。

今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出现了一定的浮亏潮。一是招商银行某理财子公司低风险收益(R2)理财产品近一个月实现收益达到-4.42%,拉开了系列理财产品的序幕。银行理财产品亏损 不到20天,银行理财产品从1个浮亏发展到近400个浮亏,未来银行理财产品该如何面对?一直被人反复喊“理财有风险”终于冲出来了,其凶猛程度出乎意料。

但如果人们自愿购买遭受损失的金融产品,真的完全是他们自己的责任吗?销售机构,尤其是银行,真的不负责任吗?是不是说在任何情况下金融产品都有风险,买者必须“自担风险”,即“买者自担风险”?这是资管新规打破刚性支付的本质和结果吗?总的来说,大家一定认为结果是必然的。

一是王叔购买银行代理基金50万元,损失21万元,被银行判赔。背后有一个主要原因

最新报道称,北京王叔从一家银行购买了50万元的银行代理基金投资亏完本金还要赔吗,赎回时损失了21万元。王叔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损失21万元。10月10日,北京海淀法院判决支持王叔的上诉。为什么是这样?是不是因为银行骗大叔买的,没有说清楚?并不是。为什么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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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原因是:2016年7月,王叔去银行存入退休金,看到银行代销基金产品的宣传,询问银行客户经理有没有理财适合他购买的产品。银行没有错,是叔叔主动提出要买的。

客户经理对王叔进行了风险评估,王叔填写了《个人客户风险评估问卷》。银行在这个过程中没有过错。通过调查问卷的结论,银行对王叔叔的风险评估结果是稳健的。根据银行客户经理的推荐,王叔购买了50万元的基金。一年后赎回,本金损失21万元,只能赎回29万元。

王叔和女儿认为,该基金是采用指数化运作的股票型基金。该基金的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不符合王某的预期。大叔的风险评估结果。与银行协商未果后,他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21万元。

原被告银行认为是银行工作人员向王叔介绍了资金情况,并进行了风险提示。王叔本人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权益说明》、《投资者风险提示确认书》等文件上签字。经确认,王叔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投资亏完本金还要赔吗,应当认定其知晓相关风险,风险损失由购买人承担。本行已履行了相应的适当性义务,对王叔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最终法院维持了王叔的主张。为什么是这样?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只有一个:银行向王叔叔代理销售资金时,不符合销售适用原则。正在向买家出售不合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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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后,中国人民银行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资金池化、去渠道化、非标非期限错配、净值等五个核心点,其中最重要的是打破刚性赎回,即买方自负。但是,我们忽略了一个基本原则。资产管理需要健康发展,真正突破“公正交换”。虽然“买家自负”很重要,

监管部门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荐投资产品时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向正确的投资者出售正确产品的知识和承受能力。

银行之所以要赔王叔的损失,正是因为银行在卖出时违反了适用原则。王叔叔是典型的审慎投资者,原因如下:

一是王叔除了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外,没有任何投资经验;这说明他缺乏投资经验。

二是养老金存放在银行,说明投资风险能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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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评估问卷中明确“保守投资,不希望本金损失,愿意承担一定范围的收益波动”,不适合有本金损失的投资;

第四,在测评问卷中,王叔在投资项目下的选项是“资产稳健增长”,这也说明是稳健的投资类型。

五、在评估问卷中,“当你的投资出现波动时,你会表现出明显的焦虑”项下,王叔的选项是“损失在本金的10%以内”。可见它不适合风险投资。

综上所述,王叔是典型的审慎投资者。银行给王叔叔的风险评估结果是审慎的。虽然有很高的怀疑,但可以说是有道理的。

那么,银行卖给王叔的基金产品是否适合王叔的投资呢?这是双方冲突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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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叔认为,银行在明知王叔是审慎投资者的情况下,仍向王叔推荐风险较高的股票基金,这明显与王叔风险评估问卷的回答和评估结果不符,违反了财务管理。根据产品适用性原则,银行应赔偿王伯伯的投资损失。

该行提出,涉案资金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王叔在《注意事项》和《确认函》上签字,并亲笔写明知道风险并自愿承担损失的内容,表示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最终,法院认为,该基金的招股说明书明确表示该基金为中高风险,银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王叔叔提交了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义务。终审判决:对于王叔叔因购买涉案资金而遭受的损失,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来说,即使是投资者自愿购买的理财产品,如果该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高于该投资者的风险水平,则说明该理财产品不适合该投资者买。明知投资者不符合投资产品的风险水平,但仍将其出售,若损失超过投资者的风险能力,代理机构可能面临赔偿损失的风险。

二是存在建设银行、平安银行代理销售理财产品,造成银行损失赔偿的案例。这只有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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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次王叔叔的案子,不是第一起,也不是唯一一个银行赔偿金融投资者损失的案子。此前,建设银行和平安银行对金融投资者的风险损失进行了补偿。

2020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披露,王祥民于2015年购买了价值96.6万的理财产品,三年后巨亏57万元。法院最终对建行恩吉宣判。支行赔偿原告王翔损失576481.95元。另外,以96.6万元本金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自2015年6月2日起,自2018年3月28日起计算;以576481.95元为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补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至实际缴费之日计算。

判决依据是,在王翔购买涉案基金的过程中,建行恩吉支行未向王翔出示并提供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未履行提示和提示义务。解释。建行恩吉支行未按照金融监管要求书面确认王翔客户主动要求了解和购买产品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据此可以判断,建行恩吉支行积极向王翔推介该基金,存在重大过错。

还有一个案例是徐某某代理购买了平安银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因损失,他认为平安银行未尽到风险提示和适当宣传义务,故起诉并要求平安银行赔偿736 174. 64元及相应的利息和律师费。一审法院驳回了徐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判决:一、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应在10日内赔偿徐某某经济损失147 23元4.93元。判决依据是平安银行未向许某某充分披露,15号资管计划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的特殊性和特殊性,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存在缺陷。平安银行不当推进15号资管计划与徐某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平安银行在推进15号资管计划时,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存在缺陷,最终决定赔偿许某某经济损失的20%。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平安银行在推进15号资管计划时,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存在缺陷,最终决定赔偿许某某经济损失的20%。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平安银行在推进15号资管计划时,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存在缺陷,最终决定赔偿许某某经济损失的20%。

以上三起案件,彻底颠覆了此前公众对“基金投资自负盈亏”的认知,也颠覆了银行由买方承担风险和后果的常规做法。最重要的一点是:在销售理财产品和投资时,卖家有责任吗?如果卖方未能尽职尽责,卖方的责任是什么?这是问题的症结所在。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指:“在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引导投资者在了解客户和产品或服务的基础上,正确认识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根据财务指标、投资目标、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出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核心宗旨是确保向正确的客户提供正确的产品,这需要适当了解客户;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知识;酌情推广;适当的风险暴露。

无论是王叔的案子,还是建行、平安银行的两大案子,都展现了一个现实:买家有责任,不代表银行不负责任?买方责任的前提是“卖方负责”。否则,卖方可能对因卖方的非法程序造成的全部或部分金融产品损失承担责任。(祁健)